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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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 重庆书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丽分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