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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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支付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40.19元、公摊费40元,合计880.1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若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