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
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1416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纸箱、纸板的加工及销售,被告经销陶瓷。2020年4月,原、被告就购买纸箱一事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纸箱,单价以市场价为准,被告货款超过200000元部分立即付清,200000元在最终结算时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便依约定将货物拉至被告经营场所,被告每月出具对账单,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3月30日双方续签合同,原告在被告欠付货款的情况下依然给被告持续供货,直至2021年9月底,被告停工,原告便终止给被告供货.后经双方共同核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414166.2元(包含嘉鑫公司转入货款4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欠付货款属实,应承担付款责任,但至今屡屡拖延,原告只能将被告诉至贵院。

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纸箱购销合同》、《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合同》,证明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1年3月30日签订纸箱购销合同的事实;2.对账单18页,证明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欠付其货款的事实。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提骄傲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公司与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且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欠付其纸箱款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3日,以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为甲方,以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为乙方,共同签订了《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纸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纸箱,单价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改变,甲方按每次实际到货下单数量付款,货款必须在次月8日之前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纸箱买卖。2020年10月、11月,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与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对账,并出具了对账明细及对账单。2021年3月30日,以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为甲方(供方),以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为乙方(需方),双方签订了《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印刷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两年,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根据具体订货时纸箱市场价确定印刷品单价。甲方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为甲方车间。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每月的25日至28日为对账日期。合同并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继续进行纸箱交易。2021年4月19日,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向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2021年3月25日,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欠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974416元,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对账单后向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出具了回执,确定截止2021年3月25日,其公司欠付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为974416元。2021年11月8日经过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640000元,截止2021年11月8日待付款为1414166.2元(代付款中包含嘉鑫公司转入货款400000元),故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的货款为1014166.2元,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素有纸箱买卖的交易,根据双方出具的对账单,截止2021年11月8日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1014166.2元。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纸箱后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本院对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要求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01416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8元,减半收取8764元,白银隆嘉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964元,白银宏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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