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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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威市威乐乳胶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12966号民事判决; 二、武威市威乐乳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刘**工程款2301127.36元、设备租赁费28224元共计2329351.36元及其欠付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三、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3元,合计56887元,由武威市威乐乳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510元,刘**负担113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