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损失人民币9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各项损失人民币560.09元; 三、驳回原告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