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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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杨一装饰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衡阳杨一装饰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支付装修款343,000元,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装修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至装修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衡阳杨一装饰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3元,减半收取4251.5元,由原告衡阳杨一装饰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负担251.5元、被告永州市零陵清水塘农林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