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282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92元 (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12.72元,被告连云港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7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