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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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逾期交房违约金18690元; 二、被告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逾期办证违约金8405元; 三、被告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逾期完成燃气工程违约金320元; 四、驳回原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龙**负担310元,被告黔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