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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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康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李**向原告安康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月11月30日的物业费6005元、电梯使用费1880元、垃圾清运费517元,合计8402元,分别以每月拖欠的应缴纳物业费为基数,自拖欠物业费的当月16日起按照同期LPR一年期的4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拖欠物业费支付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康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