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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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0811.47元(本次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8日,自2019年8月9日起的利息按月13.59375‰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4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