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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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霍**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7244.8元、护理费11352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2825.17元,总计174921.9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霍**医疗费16009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3750元、鉴定费2500元,总计169144.92元的30%,即50743.48元;

三、驳回原告霍**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述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赔偿款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霍**负担514.5元,由被告吴*负担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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