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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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易创经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四川省中小企业科技数字科技(孵化)服务战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入库以及2019年重点技术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的专项咨询服务内容,被告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支付标准为认定成功后支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按约完成了服务,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7月30日项目完成之日起直至付清为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4月30日为192000元;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的《四川省中小企业科技数字科技(孵化)服务战略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而根据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其工商登记信息,能够证实其住所地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一路99号A座1幢1单元2401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属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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