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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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卿*支付劳务费用7318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31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利率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卿*负担162元,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0元,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予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