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52943.73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152943.7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6元,减半收取为7588元,由被告南昌市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