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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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受货款一方为被上诉人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据此,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接收货款一方被上诉人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从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上诉认为,货物发货地、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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