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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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 武汉市洪山区凯丹尼移门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9656元及利息(以本金239656元,年利率6%,自2018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丹尼移门经营部有长期业务合作,被告自原告处购买板材用于移门生产。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760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此后共支付36388元,余款239656元未付,之后被告关门不再经营。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丹尼移门经营部未答辩。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提交的销售单、对账单、微信催款记录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丹尼移门经营部与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有长期业务合作。2018年9月2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的经营者严凯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截至2018年8月27日欠货款276044元。此后,被告分数次给付货款共计36388元,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丹尼移门经营部尚下欠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货款239656元。再之后,原告派员通过微信把对账单发给严凯,并以微信催收货款,但被告对剩余货款仍拖欠不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的事实清楚,现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没有约定,依法可从被告确认的欠款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30%-50%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零二条、第六百零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丹尼移门经营部给付所欠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货款239656元,并从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鑫玖隆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二项合计6665元,由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凯丹尼移门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行号:10353504936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的,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