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丁*与被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在微博账号“×××河马研究所”、微信公众号“×××养育研究所”的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丁*与被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涉案微博账号“×××河马研究所”、微信公众号“×××养育研究所”上发布对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致歉声明,该声明需连续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丁*与被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丁*与被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丁*与被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丁*与被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丁*、被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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