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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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阳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604498.16元并支付利息36063.09元、罚息391606.02元、复利24188.67元(从2017年8月12日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7元,由被告***、***、***、***、***、***、***、安阳市鼎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