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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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澳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48807元; 二、第三人张**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澳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应为12472元(原告已预交25935元),由原告青岛澳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604元,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