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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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700元(含已付款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9703.1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511.7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3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负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