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化纤材料厂 青岛市洁正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人青岛化纤材料厂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明确其要求被申请人青岛市洁正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土地、房屋的具体坐落、数量及边界,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青岛化纤材料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化纤材料厂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