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宏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瀚润特环保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瀚润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220535元及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14日起至被告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至诉之日(2021年7月26日),暂计为30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损失36000元(按15人*8天*300元/人计算);3.请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材料损失13000元(钢彩板800千克,0.8吨,损失5600元;聚氨酯发泡液400公斤*18.5元,损失74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1日签署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编号HJD20210701),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不锈钢方管、卷板、钢板材料(下称“材料”),要求产品均为3042B型号,两份合同总价款分别为人民币200535元及83969元。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份合同的全部价款200535元以及第二份合同的预付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第一份合同的材料后,原告将材料加工成的钣金产品告知客户前来验收,后客户验收后发现被告供应的材料型号并非3042B,而是304D。钣金产品验收结果均为不合格,客户拒绝接受,导致产品全部报废,原告因此遭受了严重损失。此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退货退款及损失赔偿事宜,但至今仍未解决。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宏聚达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钱皋路168号并非其实际经营地址,宏聚达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惠山区××道××号××,宏聚达公司与瀚润特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中载明的宏聚达公司地址龙之杰二号亦位于惠山区。

案涉当事人系因合同关系产生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与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梁溪区辖区内,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宏聚达公司作为被告,其实际经营地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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