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运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滨湖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南公司偿还滨湖担保公司代其向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归还的借款本息321.9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1.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损失15.33万元;2、对金南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用,滨湖担保公司有权以运达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路××号不动产、以俞成良、刘卫云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小区××号的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金南公司、运达公司、俞成良、刘卫云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1日,金南公司与金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金源公司借款300万元;金南公司与滨湖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合同》一份,委托滨湖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金源公司、滨湖担保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运达公司、俞成良、刘卫云分别与滨湖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各自所有的不动产为滨湖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金源公司依约放款,因金南公司逾期,金源公司提前收贷并要求滨湖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滨湖担保公司遂代偿321.9万元,现予以追偿。

被告金南公司、运达公司、俞成良、刘卫云辩称:对代偿事实、金额无异议,目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全额支付代偿款;律师费未实际发生,按收费标准上限计收不合理,应予减免;运达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已拍卖,滨湖担保公司可就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19日,运达公司、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企业公司)等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在债务人金南公司等自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不超过4000万元下,滨湖企业公司分别与债权人订立保证担保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而运达公司以抵押物为滨湖企业公司的上述保证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物为运达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路××的房地产。后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滨湖企业公司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权证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46778号,记载担保债权数额为4000万元、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

2020年1月9日,俞成良、刘卫云与滨湖担保公司等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在债务人金南公司等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不超过1000万元下,滨湖担保公司分别与债权人订立保证担保合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而俞成良、刘卫云以抵押物为滨湖担保公司的上述保证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物为俞成良、刘卫云名下坐落于无锡市××小区××的房地产。后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滨湖担保公司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权证号为苏(2020)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231号,记载担保债权数额为1000万元、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

2020年2月21日,金南公司与金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金源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按月结息,每月20日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同日,滨湖担保公司与金南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由滨湖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金南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滨湖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要求金南公司和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合理费用。同日,金源公司与滨湖担保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滨湖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020年2月25日,金源公司向金南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期内月利率1%,到期日2021年2月24日。因金南公司未能按约付息,金源公司遂主张提前收贷,要求滨湖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归还贷款本息。2020年10月26日,滨湖担保公司向金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共计321.9万元。成讼。

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滨湖企业公司更名为滨湖担保公司。

又查明:滨湖担保公司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就本案签订《委托合同》一份,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代理费153300元。

以上事实,由滨湖担保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代偿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滨湖担保公司分别与金南公司、运达公司、俞成良、刘卫云等签订的涉案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滨湖担保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6日向金源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代金南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则其有权就上述款项向金南公司进行追偿,并依据《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运达公司、俞成良、刘卫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综合本案各项情况,律师费本院酌情支持12万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金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1.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1.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无锡金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2万元。

三、就被告无锡金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无锡运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路××即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4677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就被告无锡金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俞成良、刘卫云提供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小区××即苏(2020)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23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不动产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78元,由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33元,被告无锡金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运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俞成良、刘卫云负担38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