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灏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扬州苏房投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款5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诉责险担保费1800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损失4万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于2020年6月20日为被告提供“扬州金湾1号项目发布会活动”,活动款为55万元,活动顺利进行并经被告验收通过,但被告迟迟不支付活动服务款。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付款事宜无果,成讼。

被告置业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签订的扬州金湾1号项目“发布会”活动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置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于本案而言,案涉业务往来对应的合同为2020年6月13日、12月2日签订的两份扬州金湾1号项目“发布会”活动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55万元和52万元,但两份合同被告均未签字盖章。现被告明确表示原告为被告做的广告活动测试完毕,对2020年6月13日金额55万元的“发布会”活动合同,除金额55万元不同意外,其余条款同意,对2020年12月2日金额52万元的“发布会”活动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不同意。故本案的管辖应以2020年6月13日金额55万元的“发布会”活动合同确定,该合同约定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所在地即扬州市广陵区,据此,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扬州苏房投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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