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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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出新表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就(2017)苏0211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无锡锡治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即借款本金450万元、期内利息42140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1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4%计算)、律师代理费235772元、案件受理费526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被告无锡出新表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匡**、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91元,被告无锡出新表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匡**、丁**承担26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