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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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与王**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 二、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腾空无锡市××路××号内大门口通道西面场地并返还给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 三、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21万元/年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王**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王**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预付,如王**未自愿履行的,本院不退,无锡市云波铜铝材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