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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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玖鼎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新吉宁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玖鼎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新吉宁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计付); 二、被告朱**、钱**对被告浙江玖鼎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钱**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吉宁电气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朱**、钱**在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玖鼎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浙江玖鼎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钱**共同负担3997元,被告钱**负担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