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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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清偿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9575.06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平银济南个担贷字第BC2020053099005847_1号《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鲁HF××××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