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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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赔偿款12465元,***、蒙城县丁伟物流有限公司、***、万载县强顺汽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赔偿款6232.50元,***、蒙城县丁伟物流有限公司、***、万载县强顺汽运有限公司;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赔偿款6232.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公告费920元,由被告***、***、蒙城县丁伟物流有限公司、***、万载县强顺汽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