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梁**、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39230.90元、利息2116.42元、罚息9185.15元(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同时自2021年3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并由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梁**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海里176号内5号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梁**、曹**、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217元,由被告梁**、曹**、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96元。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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