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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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李**与被告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150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23日的利息95867.5元(此后自2021年7月24日起,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2494元,原告李**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