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与席章林、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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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1335.4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支付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所负之债务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