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牛*损失合计81,297.59元;

二、田*的法定监护人田辉(父)、李青炻(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牛*13,194.10元;

三、杨*的法定监护人杨**(父)、张漫茜(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牛*13,194.10元;

四、孙*的法定监护人孙玉猛(父)、鞠秀菊(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牛*13,194.10元;

五、驳回牛*、葛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已由牛*、葛红梅垫付),由长春市第十三中学校负担1000元,田辉、李青炻负担200元,杨**、张漫茜负担200元、孙玉猛、鞠秀菊负担200元,由牛*、葛红梅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0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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