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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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肇庆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被告***、肇庆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的借款本金88741.74元及利息1024.7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以后利息依《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合共89766.50元清偿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181元; 四、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有权对处置(折价、变卖或拍卖)被告***所有、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世纪大道21号景湖湾景湖街5幢1401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权第0012899号抵押登记证明号:粤(2019)肇庆高要不动产证明第0010561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财产保全费989元,合计210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