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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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261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130元;

三、原告***、***、***、***、***在收到保险赔款后十日内向被告***返还垫付款53663.2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6元,减半收取4173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193元,由原告***、***、***、***、***负担2417元,由被告***负担3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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