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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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金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金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8744元; 二、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金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给付物业费的违约金7182元; 三、驳回哈尔滨市金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元,由王*负担(金超物业公司已预交,同意王*直接给付金超物业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