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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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阿克苏一水三河机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5322号 原告:阿克苏一水三河机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双鑫建材厂,住***。 法定代表人:席新利,该厂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阿克苏一水三河机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双鑫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阿克苏一水三河机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一水三河机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慧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玉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