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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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9)浙02执复36号 复议申请人: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海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浙0226执58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因国家光伏政策因素于2018年4月停产,住***。 经审查查明,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海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浙0226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合同;2、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支付货货款685696元并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等。该判决于2018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宁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浙0226执580号。并于次日向复议申请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邮寄地址为该公司住所地,收件电话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的手机号码,但该EMS邮件因“单位无人、电话退回”而退回。经与邮政部门核实,系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后拒收退回。此后,宁海法院与复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电话联系,催促其还款,但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宁海法院书面申报财产。2019年5月8日,宁海法院作出(2019)浙0226执580号罚款决定书,载明: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决定对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19年5月20日前交纳。罚款决定书寄至同一地址后被签收。另查明,复议申请人至今未向宁海法院书面申报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申请复议人逾期未申报财产情况,执行法院据此采取罚款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复议申请人认为公司无人留守,未收到申报财产通知,不属于拒不申报。经查,宁海法院将财产报告令邮寄至该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邮政部门投递后作拒收退回处理,因此所发送的财产报告令应视为送达。复议申请人的辩称与事实不符,对其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