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百线华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案涉《芜湖百线文化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及原告百线华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于2021年7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线华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41319元,并承担两个月违约金39217元;

三、驳回原告百线华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3653元、保全费3230元,合计6883元由被告朱**负担3103元,原告百线华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3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卫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朱**,……。

朱**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百线华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案件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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