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卓威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石家庄卓威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浮渣玻璃近两年,合同签订款到发货,前两笔业务完全是按合同执行的,货款两清。从2020年9月24日开始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合同执行,压下了一笔货款45,000元,而后于2021年3、4月份又发生两笔业务,这两笔业务货款已收。再多次打电话催要货款,均未承付,最近两个月再打电话无人接听。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浮渣玻璃。2020年9月24日,原告石家庄卓威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浮渣玻璃,材料规格O型,数量5吨,单价(含税)9,000,总金额45,000元。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纸箱包装,25公斤/箱(纸箱不回收)。证书及配件等要求:出卖人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计量检斤:以买受人检斤,实际入库数量为准。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仓库。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或铁路运输,出卖人负担运杂费。检验及质量异议的提出:以买方化验为准;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友好协商支持退换货。结算方式:款到发货。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解除。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例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浮渣玻璃交付给了被告,并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告开具了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嗣后,被告未给付货款4.5万元,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经当庭出示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卓威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向被告交付货物并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被告未向原告给付货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4.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卓威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石家庄卓威光学材料有限公司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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