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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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康普瑞医药有限公司 鞍山福之音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福之音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康普瑞医药有限公司药款8187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