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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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门市华磊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执行查控和传统查控。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执行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执12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