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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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6055.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3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326.5元,被告***负担1500元,余额1826.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郭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