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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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建国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7元,由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