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湖北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湖北庄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荣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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