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杭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0900.48元及违约金(其中253200.48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4月28日起,47700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4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扣减鉴定费3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杭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1元,减半收取计3115.5元,由原告浙江杭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64元,被告浙江吉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28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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