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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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卓琳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卓琳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支付货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价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明卓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