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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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善泰地农产业拓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永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劳动报酬、运输费、工资、租赁费等137785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被告王**负担交纳。 如果被告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王**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昆明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