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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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永丰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0167.38元; 二、原告***返还给被告***12201.8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4元(原告已预交2517元),减半收取计251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70元(原告已预交1170元),鉴定费3560元及鉴定费用415.5元(原告已垫付3975.5元),合计76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