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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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 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台州市黄岩浙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怀远县华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冀彩菊、赵克选、赵凯迪、冀芳燕人民币264922.8元,被告怀远县华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冀彩菊、赵克选、赵凯迪、冀芳燕人民币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冀彩菊、赵克选、赵凯迪、冀芳燕人民币172340.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冀彩菊、赵克选、赵凯迪、冀芳燕人民币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冀彩菊、赵克选、赵凯迪、冀芳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10元,由原告冀彩菊、赵克选、赵凯迪、冀芳燕负担7509元,被告***、被告怀远县华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2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负担22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负担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